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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289)

· 2024-05-17
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参考面积为 2437.00 ㎡,该标的是南宁市高改快项目立交桥及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桥下空间,由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出租方经营管理。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

用途

租期

挂牌价格

(元 / 年)

竞租保证金(元)

1

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

2437.00

必须符合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规定

5 年(含免租期 1 个月)

108,200.00

20,000.00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租赁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期 5 年,租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其中免租期 1 个月,免租期含在租期内,免租期为合同第 1 年度的第 1 个月,免租期内免收租金。

3、租金按期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 3 个月为一期。其余费用(如水电费等)按约定正常缴纳。承租方应按成交确认书要求的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及以成交年租金报价为计算标准的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于上一期第二个月最后一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完毕。承租方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日起,次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

4、本租赁标的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两个月租金之和(以成交价为准计算月租金),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同时因本次公开招租行为而产生的资产价值评估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评估公司支付评估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 )。承租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评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5、水电、排污设施及费用收取。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正式移交租赁物业之日起,承租方自行协调报装水电及排污设施,安装水表、电表及开设排污设施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水电设施以出租方名义进行报装的,水电费自承租方接收租赁物业之日开始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并向出租方缴纳。如水电设施以承租方名义报装的,由承租方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租赁期内如需向出租方缴纳水电费的,出租方、承租方一致同意:水、电费先使用后支付,由于供水、供电设施会产生损耗,水费单价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 10% 正常用水损耗;电费单价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单一制, 1-10 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 4% 正常用电损耗。水电费按月收取,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如供水供电单位的水电费价格有调整的,则出租方有权按调整后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如承租方需出租方提供相关水电、排污设施报装材料的,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租方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配合提供,承租方不能以未接通水电、排污设施为由要求出租方免租、减租或任何形式的补偿。

6、因租赁物业处于桥底,地势较低,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间汛期、雨季导致租赁物业内涝及租赁过程中桥梁坠物等风险,租赁物业内涝或由于桥梁坠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补偿。

7、其他主要约定

1 )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办理营业许可证的必须自行办理,经营范围需合法有效,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他民事纠纷,并与出租方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安全责任书》,严格按安全责任书内容执行。承租方负责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业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市政、卫生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赁期间未能通过相关检查工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 )租赁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及出租方或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需求 ( 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物流、城市配送前置仓建设、充电桩安装等项目需要 ) 或因交通、道路运营等公共利益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使用桥底空间,需提前收回或需承租方配合拆除租赁物业或需承租方配合在租赁物业内建设安装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承租方拒不配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收回通知后,需在通知期限内退还租赁物业。出租方因上述原因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的,承租方同意放弃剩余租期的承租并无条件同意出租方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业不做任何补偿。租赁物业部分收回的,收回当年租赁物业未收回部分年租金 = 收回当年租赁物业年租金 / 租赁物业面积×租赁物业未收回部分的面积。从收回部分租赁物业后的下一个计租年份起,每年年租金以未收回部分年租金为基数,每年递增 5% 。出租方部分收回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回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范围、租金、结算事宜等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业,并不做任何补偿。

3 )租赁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相关部门规定致使租赁物业用途改变的,承租方应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业,如承租方不愿意继续租用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承租方应退还解除租赁的物业,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如承租方继续租赁的,出租方需调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承租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4 )承租方如因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装修方案提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对装修方案的同意并不免除承租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动租赁物业的基础结构和设计结构,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因租赁物业位于桥底,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桥梁或影响桥梁安全使用,且须遵守桥梁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租方装修、使用造成桥梁发生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 )未尽事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8、意向承租方应自行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了解租赁物业现状 , 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竞租活动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蔡女士,联系电话 0771-5498127 。)

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需自行阅知。

1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 33 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 楼,联系电话: 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期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 3 个月为一期。

租赁期限

5 (含免租期 1 个月)

1、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招租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自然人竞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 官网( www. gxcq .com .cn )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 交易所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通过 交易所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 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 意向方 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289)
标的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289)
项目编码 DSCQ2024C08C1209706 挂牌价格 108,200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5-07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5-24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参考面积为 2437.00 ㎡,该标的是南宁市高改快项目立交桥及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桥下空间,由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出租方经营管理。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

用途

租期

挂牌价格

(元 / 年)

竞租保证金(元)

1

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桥西桥下场地

2437.00

必须符合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规定

5 年(含免租期 1 个月)

108,200.00

20,000.00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南宁交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BHEK3P
二、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08,200元/年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 50% 收取),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一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竞租人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并由出租方进行最终资格审定。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第一年两个月租金之和(以成交价为准计算月租金),承租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招租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自然人竞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不良记录的承诺文件;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现场勘察确认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报名材料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租赁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期 5 年,租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其中免租期 1 个月,免租期含在租期内,免租期为合同第 1 年度的第 1 个月,免租期内免收租金。

3、租金按期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 3 个月为一期。其余费用(如水电费等)按约定正常缴纳。承租方应按成交确认书要求的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及以成交年租金报价为计算标准的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于上一期第二个月最后一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完毕。承租方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日起,次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

4、本租赁标的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两个月租金之和(以成交价为准计算月租金),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同时因本次公开招租行为而产生的资产价值评估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评估公司支付评估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 )。承租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评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5、水电、排污设施及费用收取。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正式移交租赁物业之日起,承租方自行协调报装水电及排污设施,安装水表、电表及开设排污设施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水电设施以出租方名义进行报装的,水电费自承租方接收租赁物业之日开始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并向出租方缴纳。如水电设施以承租方名义报装的,由承租方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租赁期内如需向出租方缴纳水电费的,出租方、承租方一致同意:水、电费先使用后支付,由于供水、供电设施会产生损耗,水费单价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 10% 正常用水损耗;电费单价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单一制, 1-10 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 4% 正常用电损耗。水电费按月收取,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如供水供电单位的水电费价格有调整的,则出租方有权按调整后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如承租方需出租方提供相关水电、排污设施报装材料的,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租方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配合提供,承租方不能以未接通水电、排污设施为由要求出租方免租、减租或任何形式的补偿。

6、因租赁物业处于桥底,地势较低,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间汛期、雨季导致租赁物业内涝及租赁过程中桥梁坠物等风险,租赁物业内涝或由于桥梁坠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补偿。

7、其他主要约定

1 )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办理营业许可证的必须自行办理,经营范围需合法有效,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他民事纠纷,并与出租方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安全责任书》,严格按安全责任书内容执行。承租方负责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业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市政、卫生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赁期间未能通过相关检查工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 )租赁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及出租方或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需求 ( 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物流、城市配送前置仓建设、充电桩安装等项目需要 ) 或因交通、道路运营等公共利益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使用桥底空间,需提前收回或需承租方配合拆除租赁物业或需承租方配合在租赁物业内建设安装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承租方拒不配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收回通知后,需在通知期限内退还租赁物业。出租方因上述原因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的,承租方同意放弃剩余租期的承租并无条件同意出租方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业不做任何补偿。租赁物业部分收回的,收回当年租赁物业未收回部分年租金 = 收回当年租赁物业年租金 / 租赁物业面积×租赁物业未收回部分的面积。从收回部分租赁物业后的下一个计租年份起,每年年租金以未收回部分年租金为基数,每年递增 5% 。出租方部分收回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回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范围、租金、结算事宜等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业,并不做任何补偿。

3 )租赁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相关部门规定致使租赁物业用途改变的,承租方应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业,如承租方不愿意继续租用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承租方应退还解除租赁的物业,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如承租方继续租赁的,出租方需调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承租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4 )承租方如因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装修方案提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对装修方案的同意并不免除承租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动租赁物业的基础结构和设计结构,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因租赁物业位于桥底,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桥梁或影响桥梁安全使用,且须遵守桥梁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租方装修、使用造成桥梁发生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 )未尽事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8、意向承租方应自行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了解租赁物业现状 , 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竞租活动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蔡女士,联系电话 0771-5498127 。)

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需自行阅知。

1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 33 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 楼,联系电话: 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期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 3 个月为一期。

租赁期限

5 (含免租期 1 个月)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5-24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保证金处置方式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 )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 )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 )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24-289).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合同(24-289)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现场勘察确认书(24-289).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24-289 承诺书.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三、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四、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9377187712
项目报名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708411
五、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 官网( www. gxcq .com .cn )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 交易所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通过 交易所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 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 意向方 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六、风险提示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公开附件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24-289).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公开附件 租赁合同(24-289)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公开附件 现场勘察确认书(24-289).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公开附件 24-289 承诺书.docx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竞价记录
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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